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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会员管理办法(试行)
第一条
根据国务院颁发的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,依照《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为规范会员管理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
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、团体会员两大类。个人会员分为会员、准会员、高级会员、通讯会员。
第三条
本会实行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的原则,并对会员资格按规定进行审查。
第四条
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会员者,须拥护本会章程,从事城市规划、建设、管理有关部门及城市经济与金融,城市社会与人口,城市发展战略和政策、城市生态与环境等方面的科研、教学、开发建设单位及其专家、学者、专业技术人员和实际工作者。
第五条
在校学习的与城市发展有关专业的专科、本科、研究生均可申请成为我会的准会员。
第六条 本会会员享有如下权利:
1. 对外使用本会会员称号;
2. 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;
3. 优先、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4. 优先、优惠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;
5. 优先、优惠获得本会的各种技术咨询、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;
6. 参加本会的各种技术咨询、服务、培训并获得相应的报酬。
7. 按规定参与本会各种选举;
8. 按规定被选举担任本会各种职务;
9. 推荐获得本会颁发各类奖励的候选人、候选组织、机构或项目;
10. 要求本会在技术咨询、服务或培训等方面给予协助。
第七条 本会会员履行如下义务:
1. 执行本会的决议;
2. 维护本会及会员的声誉;
3. 按规定交纳会费;
4. 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5.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公益性活动;
6.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。
第八条
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,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成为本会会员:
1. 从事城市科学研究的专家、学者、实际工作者,从事城市发展研究、城市规划、建设、管理有关部门及相关学科、相关部门的科研、教育、开发等单位,及其工作多年、有丰富工作经验、较高学术水平或重大贡献者;
2. 热心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、从事城市发展政策、城市规划、建设、管理的领导工作者。
3. 取得城市规划师、建筑师、工程师、助理研究员等以上相应职称者;
4. 取得学士(含学士)以上学位者。
第九条
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八条之规定,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为高级会员,从事城市科学研究或实际工作满10年并有高级技术职称者。
第十条
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八条之规定,并符合下列条件者,可申请为通讯会员。
1. 外籍与城市发展相关的专业人士;
2. 港、澳、台地区与城市发展相关的专业人士。
第十一条
地方城市科学研究会的个人会员经本人申请,符合本会会员资格要求,并缴纳会费后可以成为本会个人会员。
第十二条
经本会同意,由本会(专业)委员会吸收的团体或个人会员,即成为本会的团体或个人会员。
第十三条
个人会员入会须履行下列程序:
1. 本人填写《会员申请表》(或《准会员申请表》);
2. 请入会介绍人(单位)填写介绍意见;
3. 本会秘书处审查;
4. 缴纳会费;
5. 颁发《会员证》(或《准会员证》)。
第十四条
以下人员或单位可以担任本会个人会员的入会推荐人:
1.本会会员两人;
2.本会专业委员会;
5. 本会团体会员;
6. 地方城市科学研究会;
7. 所在工作单位。
第十五条
会员每年的会费为人民币10元,准会员会费为人民币6元,高级会员每年会费为人民币50元,通讯会员每年会费为15美元,采取邮局汇款或本人直接缴纳现金的办法一次交清4年(一届)的会费,并由本会开具个人会员会费缴纳收据。
第十六条
《个人会员证》(《准会员证》)的有效期为4年,到期续交会费后换发《会员证》。《会员证》到期后1年内未办理有关手续者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七条
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,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:
1. 城市政府或其有关职能机构;
2. 政策研究机构;
3. 与地方城市科学研究相关的学术团体;
4. 依法成立的有关城市科学、城市发展的企业或事业单位;
5. 依法成立的城建投融资机构;
6. 大学有关城市科学院系;
第十八条
团体会员入会履行下列程序:
1. 申请单位填写《团体会员申请表》,提出书面申请;
2. 提交有关资格证明材料;
3. 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;
4. 缴纳会费;
5. 颁发《团体会员证》。
第十九条
团体会员每年的会费采取银行转帐或交纳现金的办法按年度缴纳,并由本会开具团体会员会费缴纳收据。
第二十条
在本管理办法实行前已入会的团体会员、个人会员,须重新登记,并分别填写团体会员、个人会员登记表,并从登记年度起交纳规定的会费。不重新登记,又不交纳会费者,作退会处理。
第二十一条
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二十二条
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,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二十三条
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四条
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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